Back to matchesWe found a matchYour institution may have access to this item. Find your institution then sign in to continue.Title行政處分未通知相對人之瑕疵效果.Authors謝碩駿Abstract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為A直轄市內某棟 房屋之共有人,該房屋遭A直轄市政府認定 屬於建築法第81條第1項規定之危險建築 物,A直轄市政府之承辦人員在2018年5月1 日將該房屋之「危險建築物認定通知書」 (下稱「系爭通知書」)製作完成,並在 2018年5月2日將「系爭通知書」交付郵局, 以郵寄方式同時寄給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。 「系爭通知書」之內容為:「台端所有位於 本市某地段之房屋經認定為建築法第81條第 1項之危險建築物,台端應於2018年6月1日 前自行拆除,逾期本府將派員強制拆除。」 「系爭通知書」在2018年5月3日送達甲,並 在2018年5月4日送達乙;因為郵差之疏失, 「系爭通知書」並未送達丙、丁、戊。請 問:對丙、丁、戊而言,「系爭通知書」是 否為無效之行政處分?PublicationTaiwan Jurist, 2018, Issue 192, p6ISSN1684-7393Publication typeArticleDOI10.3966/168473932018100192001